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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下序

第十八编 劳动人事

编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塔河境内处于原始森林未开发状态,森林资源遭到官、私木商及
外国资本的破坏和掠夺,林业工人受到奴役和剥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委、省
政府决定首先开发建设大兴安岭北部地区,1955—1958年先后两次派进大批干部,组建4个林
业管理区(塔河地区设呼玛、开库康两个林业管理区),发展林业经济,支援社会主义建设。同
时建立了劳动管理机构和各种规章制度,不断强化劳动管理,使工人享有劳动就业、企业管理
和劳动保险待遇的权利。林业职工实行“按劳分配”和“多劳多得”的工资分配制度,通过分
门别类的民主评议和技术考评、评定工资等级,按级付酬,建立先进奖励制度和各项津贴补助
制度。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多次为林业职工晋升工资,增加收入。

  1955年,塔河森工企业管理部门就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
措施,积极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给予职工应有的各项福利待遇。

  1965年,塔河区(林业公司)职工队伍不断充实和扩大,年轻职工占有相当的比例,林业企
业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和业务培训工作,培养出一批有业务专长的技术人才,提高了职工队伍的
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有效地发挥了职工的劳动效率。

  1978年,中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区实施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打破平均
主义的“大锅饭”,实行劳动效益与经济效益挂钩,落实承包经营的生产责任制,有效地调动
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经济效益。

  1981年,用工制度改革后,在国家统筹规划下,塔河县实行劳务市场介绍就业和自谋职业
相结合,国家机关聘任和自考公务员等多种形式,录用了一批有文化、有技术、有能力的有用
人才充实到企、事业各部门和单位,打破终身制,实行合同制,完全打破历史沿袭的子女顶替
接班的用工形式,优化组合劳动力队伍。

  塔河县实行计划用工制度,按批准的用工计划招募录用工人,到1992年,全县职工队伍发
展到45 49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