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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机构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一节 劳动机构




  1955年,黑龙江省开始开发建设塔河林区,当时,由各林业局劳动工资科(开发初期为生
产科)管理工人。1964年,东北林业总局塔河办事处与原富饶林业局合署后,劳动、人事工作
机构合并为人事工资科。1965年大规模开发林区,塔河区(林业公司)成立,撤销塔河办事处的
人事工资科,改为塔河区劳动工资科,内设劳动保护科。“文化大革命”前期,在区生产委员
会内设劳资组。1971年劳动工资与民政部门合并,为区民政劳动科。1973年民政、劳动两科分
设,恢复劳动工资科。1981年建立塔河县,成立县劳动局,局、科合署办公。县劳动局内设劳
动定额站、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工人管理制度,恢复劳动管理秩
序,统一管理工人队伍和劳动就业等事宜。

  1983年,设立县劳动服务公司,取消塔河区知识青年安置办公室,统筹管理全县职工子女
劳动就业,安排待业青年从事劳务活动,就业培训,发展劳动服务企业生产和待业保险等工作。
到1992年,塔河县劳动管理机构没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