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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事机构

第二节 人事机构




  1955年开发建设大兴安岭初期,塔河林区内及各森工企业内设组织部和人事科,副科级以
上干部由组织部管理,股级以下干部由人事科管理。1964年,东北林业总局塔河办事处设人事
工资科,管理全部干部和工人。1965年塔河区(林业公司)成立后,将原人事工资科改称劳动工
资科,实行劳动、人事分设。1967年区革命委员会期间,人事、干部工作全部归组织部门管理。
1971年区革委会设人事科,管理股级以下干部。1976年10月区人事科与区组织部合并,1978年
4月份再次分开。1981 年塔河建县后,县、局合署办公,区人事科改为县人事监察局,管理股
级以下干部,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管理。县委组织部设干部组,县人事监察局设编制、
调配、监察等机构。分级分口管理全县人事任免、调配、监察等工作。1992年,县人事机构没
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