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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招录形式

第二章 劳动力管理

第一节 招录形式




  一、雇用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塔河地区各商号、采金等行业用工纯属雇用制,由招聘企业自定,
雇主随意解雇,职员地位低下。林业生产由官办、私营及外国资本经营,从山区、农村和城镇
无业游民中雇用工人,组成采伐运输生产劳动组织,时称“木帮”,直接管理和领导劳动组织
的头儿叫“木把头”。是时,日本帝国主义为了扩大战争,大量掠夺大兴安岭沿江木材资源,
从农村和城镇抓劳工实行“勤学奉仕”,强迫劳动,无偿用工,残酷管理。

  二、统招统配制

  1955—1960年,初次开发建设大兴安岭北坡地区,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从全省各林业企业
和部分地、县调配干部、工人,调集铁道兵五师、林业三师官兵,以及在省内农村招募部分民
工参加开发建设。1964—1968年,塔河区劳动科先后接收省内外的固定工和临时工,重点从省
内林企地区招收青年工人、营林村员、集体所有制职工以及临时工,同时,安置一批省内外复
员转业军人。1969年区知识青年安置办公室接收沪、浙等地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职工队伍迅速
扩大。1971年11月30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改革临时工、转换工制度的通知》规定,塔
河区对1971年11月30日以前招用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实行单一的固定工制度。

  1981年,塔河县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内招”、“顶替”等用工形式,管理上限制了用人单
位私招乱用现象。1984年按国家规定,在国家统筹指导下,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开招工,
试行劳动合同制,由县劳动部门负责办理招收录用手续和审批。1986年11月18日,根据《大兴
安岭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保险待遇暂行办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招收录用、养
老金筹集等政策和措施。1990—1992年技校毕业生统按劳动合同制工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