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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考核

第三节 考核




  1955—1964年,塔河森工企业开发阶段,干部考核由组织、人事部门以干部德、才兼备的
工作能力和各个方面的政治条件为考核标准,对干部进行定期考核,政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考核完全由政工部门按照政治标准进行考核。

  1980年以后,县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按“人民勤务员”、“人民公仆”的要求,把“德、
能、勤、绩”做为考核干部的标准进行经常性的长期考核,同干部的选拔、升降、奖惩结合起
来,按职责考核政绩,按权力考核清廉。

  1987年,“五·六”特大森林火灾后,在扑火救灾、重建家园、抢采抢运烧死木工作中,
全县有200余名干部立功受奖。

  1991年,塔河县“七·一”特大水灾后,在抢险救灾重建家园中,对有突出贡献的干部进
行了奖励。

  到1992年,全县干部考核共进行12次,授予荣誉称号的28人,记功或授予物资奖励的485
人,奖励工资35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