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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离退

第五节 离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塔河地区森工企业的干部和工人达到退休年龄标准,干部男年
满60岁,女年满55岁,工人男年满55岁,女年满50岁,均可以享受退休待遇。干部、工人退休
后,按连续工龄的长短,逐月发给标准工资的60—90%退休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干部或在社
会主义革命建设时期做出特殊贡献的,退休可享受优厚待遇。干部离退休审批,副处级以上领
导干部由地委行署批准,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县委组织部批准,股级和一般干部由县人事局批准,
工人退休由县劳动局批准。198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
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副处级干部及相当职务的干部,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工作
的干部,享受离职待遇,工资照发。

  1982年,停止执行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后子女顶替的办法。同年4月,根据国务
院《关于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
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离休
后政治待遇基本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同年,塔河县(林业局)有5名干部办理了离休手续,
1985年增加到17人,1992年塔河县(林业局)共有44名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离职休养。

  干部退休条件与工人退休大体相同,1977年,全县首次有11名干部办理退休手续,80年代
初,附合退休年龄的干部开始增多,到1986年,塔河县(林业局)有1 523名干部办理了退休手
续,1992年,退休干部总数达1 973名。

   1977—1992年塔河县(林业局)职工离退休统计表
  表18—10 单位:人


  注:此表不含塔河县驻在单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