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资
第四章 工资管理
第一节 工资
塔河县工资标准以计时工资(标准工资)与计件工资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分配。
一、标准工资
1948年东北解放以后,林业职工实行“供给制”工资待遇,划等分级确定供给数量,以实
物标准计算工资,统一发给物品,分级集体食宿,每月发给一定数量津贴费(现金)购买日用品,
工人实行包工制。时称“实物工资”。1950年开始,工资由“供给制”逐步改为“薪俸制”,
干部和工人划分等级,确定月薪工薪分,折发货币和实物。1953年,林业职工逐步实行以货币
形式支付工资。
1955年,林业技术工人进行技术考核,评定工资级别。
1956年,按照国务院的命令,进行建国后第一次重大工资制度改革,由“薪俸制”工资形
式改为“货币制”工资形式,林业职工按着国家新规定,重新划分等级确定新工资标准。企业
行政管理人员划分为一至二十一级,十七级以下为勤杂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分为十九个等级,
森工企业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林业建筑、公安、卫生和服务行业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同行业
职工工资标准。工人和服务人员按工种标准全部进行考技定级,然后根据工作能力、技术高低、
劳动表现、工龄等民主评定新工资级别。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依据工作能力、学历、资
历、现时表现、担任职务和原工资标准,综合评定新工资等级标准,这次工资改革中,林业职
工的工资平均增长20%,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平均增长23%,技工和重体力工人的工资平均增长
26%,一定程度地破除了平均主义,改变以往取酬重视中高级管理人员而轻视工程技术人员的
状况。嗣后,林业职工中的干部提职自然进级加薪,工人进行定期考核进级。
1958年,为50%工资偏低的职工调整了工资。1959年为工资偏低的职工进行低工资调整。
1961年为30%低工资职工调整,调资范围只限于工人和基层生产一线干部,工人占20%,干部占
10%。1963年,国家为低工资职工调整工资,低调升级面占职工总数的40%。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打乱了工资管理秩序,否定原来的工资等级和标准,大搞平
均主义“吃大锅饭”。1967年取消计件工资,全部实行计时工资,生产工人原有计时固定工资
等级不变,没有计时工资等级的实行计时评价工资。1969年,对全区从事木材生产、营林、基
本建设等生产一线工人工资进行整顿,对原实行计件工资制工人,实行新的15个等级工资标准。
每级级差5元,最低一级30元工资额,最高一级100元工资额,称为“一条龙”工资。
1971年,为部分职工晋升工资(亦称低调)。升级范围: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
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与上
述条件相同的国家工作人员,全部调整了工资;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和1960年底
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及低于一级工职工中的少数人,可以升两级。这次职工升级,级差在5
元以上的,按现行工资标准升级,级差在5元以下的,可以增加至5元。调资时间,一律从1971
年7月1日起增加工资。有17%左右的职工升了级。
1977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升级面为40%。调整工资的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
工。调整范围: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相同年
限,工资等级相似的其他职工。调资中,对林业企业职工实行定、调结合的办法,即对无固定
工资等级的工人定级,定级的职工不计入40%升级面,调级的职工则列入40%的升级面。调资条
件: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群众评议,党委批准。增资时间一律从1977
年1O月1日起计算。
1978年,为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晋升工资。同时,为徒工提前转正,定到二级工资以
内的不计入升级面。升级和提前转正定级的人数为1978年11月底固定职工人数的2%。按现行工
资标准差增加工资,级差小于5元的,按5元增加,全区升级人数为245人,执行时间为1978年
12月。
1979年,按着国家规定,为占职工总数40%的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晋升工资。医
疗卫生事业单位增加4%。这次调资是按着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择优升
级。在这次职工升级中,按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级差升级,不足5元的增加至5元,多于5元的,
将其超过5元的部分冲销附加工资,未冲掉部分,以后增资时,继续冲销。增资时间从1979年
11月1日起执行。
1981年,调整全县文教、卫生、体育等部门人员的工资。调资范围: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
作,1981年9月末在册的正式职工,除工作和政治表现差的外,普遍升一级,少数升两级。采
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增资时间为1981年10月份。
1982年,调整全县的国家机关、科研、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工资。这次调整工资除
了列入1981年调整范围人员以外的所有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都
列入调资范围,普遍晋升一级工资。这次调资补足1977年受7元限制的级差,级差超过5元的部
分抵销其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增资时间从1982年10月1日起执行。
1983年,调整企业职工的工资。这次调资实行调改结合的方针,一是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
相结合,经营性亏损企业暂缓调整工资,二是实行考核升级;三是改固定升级为浮动升级;四
是少数企业实行在调资中进行工资改革的试点。调整范围、工作年限、重点升级对象等政策与
1982年调资相同。所不同的是企业干部均在各自现行标准工资额的基础上,按《新拟企业干部
工资标准表》级差增加工资。同时,将职工工资执行六类地区工资标准的普遍改为九类地区工
资标准,并参加普调升级。
1984年,塔河县(林业局)为1983年企业职工总数1%的人员晋升一级工资,升级人员为92人。
1985年,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劳
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确定这次工资改革的基本形式,即“工
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两种办法进行工资分配制度。企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企业干部实
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林业职工一律按新工资等级和标准进行套改,普遍晋升了工资。
从1986年起,塔河县(林业局)按照《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精神,
每年为企业职工奖励晋级工资3%,干部、工人分别核定。1986年为832人晋升一级工资,1987—
1988年为783人晋升一级工资。
1989年,调整企业职工工资和相应提高离退人员待遇,增加职工工资结构中的标准工资部
分,改善各类人员工资关系,稳定职工收入,有利于安定团结。升级原则,将平均一级浮动工
资转为本人标准工资计入档案,同时,确定建国前离退休干部的待遇标准,普遍增发一个现行
工资标准的纯级差,计入本人离退休费之内。这次增资时间从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0年,进行档案工资清理工作,并为职工工资实行普调升级。嗣后,为职工普调半级标
准工资。同时,为了平衡1989年事业机关的公安干警部分职工升两级,而企业公安干警只升一
级,这次可在公安干警标准工资基础上增加一级标准工资。增资时间从1990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1年,将每人每月六元的粮油调价补贴计入档案基本工资,同年5月1日执行。同年9月,
在林业局晋升国家二级企业的同时,为林业局企业内部符合条件的职工每人晋升半级工资。
1992年,塔河县为10名农业科技人员浮动一级工资,为10名人员浮动二级工资,为4名人
员固定一级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森林采伐、归楞等生产先后实行大包干生产计酬和估工付酬。50
年代,塔河林业企业普遍推行计件工资制度,按具体工种制订生产定额标准。1957年后,林业
生产的主要工种和零星的劳动定额基本完善,计件工资标准相应配套,有效地提高了劳动生产
率,塔河森工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人数占主要部分。1966年,林业生产根据工种在企业内部
同时实行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使生产工人和服务人员的工资有了明显的区别。“文化大革命”
运动开始后,塔河区森工企业取消计件工资制,全部实行计时工资制,大搞平均主义分配制度。
1979—1992年,塔河区森工企业恢复劳动定额管理和计件工资制度。同时,结合林业生产
和经营承包,在部分单位试行利润提成、项目包干工资等多种分配形式,逐步做到劳酬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