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津贴
第二节 津贴
1949年开始,林区职工先后享受各项津贴,做为林业职工薪金结构的辅助工资。
一、林区津贴和地区津贴
1955年,进入塔河林区参加开发建设的职工按东北森林工业管理局颁布的《林区津贴暂行
办法》的规定,以标准工资的百分比计发林区津贴,塔河县各企事业单位职工津贴按职工标准
工资的45%计发,到1992年未变。
1981年塔河建县后,十八站乡、依西肯乡、开库康乡划规塔河县管辖,地区津贴仍执行黑
河地区类别标准,即标准工资的35%。1985年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将3个乡地区津贴调整到标
准工资的45%计发。
二、取暖津贴
1949年,林业职工按人头发给实物取暖用煤。1965年,塔河区林业职工取暖津贴改发每个
职工每冬35元,住公房统一取暖的职工和单身职工不发给取暖津贴。1967年后,塔河区职工取
暖费按九类地区标准补助,每个职工每冬47元,到1992年未变。
三、科技津贴
1983年,塔河县对具有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和大、中专学历的职工,给予定额科技津贴补
助。具有技术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科技津贴18元,助级职称及相当学历的人员每人每月
发给科技津贴32元,中、高级职称及相当学历的发给科技津贴37元。
四、森调津贴
50年代,从事森林调查的职工自进入塔河林区之日起至出林区之日止,按国家规定,每日
补助一定比例的森林津贴和物品。1965年,林业森调津贴执行《黑龙江省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
作津贴标准地区分类表》所规定的标准,每日补助0.8—1.5元。1971年后,森调津贴几次调整,
确定了统一补助标准。1973年,森林调查野外作业人员每天补助2.30元。
五、其他津贴
1950年,对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工种以及高空、高温作业的人员,实行逸劳卫
生津贴,即保健津贴。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及对身体危害程度分级给
予保健津贴。
1984年,全县中、小学实行班主任津贴制度。小学班主任每人每月计发津贴5元,中学班
主任每人每月计发7元。
塔河县对从事教育、护士工作的教师、护士人员实行教护龄津贴,教(护)龄年满5年不足
10年的人每月计发3元;年满10年不足15年的每人每月计发5元;年满15年不足20年的每人每月
计发7元;年满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计发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