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补贴
第三节 补贴
为保证职工生活的基本稳定,国家按每个时期物价区的物价补贴标准,发给职工各种生活
补贴。
1965年,因煤粮提价,塔河区林业职工按吃供应粮的家属当年实有人口发给“煤粮补贴”,
以后家庭人口变化只减不增。在工资晋升和工资改革中冲掉部分煤粮补贴。
1979年,副食品提价后,塔河区各企、事业单位发给职工每人每月5元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同年9月起,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职工,年末每人每年领取儿童扶
养补助费40元,1982年起改为每人每年60元。领取扶养补助费年限至儿童14周岁为止。
1983年,按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国家职工洗澡、理发费和冬季储菜损失补助费的通
知》规定,冬季储菜损失补助费20.00元。发给每个职工每月洗澡、理发费2.O0元,1985年10
月洗澡、理发费提高到4.00元,冬季储菜损失补助费提高到50.00元,1989年提高到70.00元。
1984年,鉴于物价变动情况,塔河县确保职工的实际收入不因价格调整而降低发给,每个
职工每月物价补贴5.00元。同年,对知识分子给予书刊费补贴5.O0元。
1985年,发给每个职工每月价格补贴4.O0元,后改为5.00元。
1987年,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事局等六个部门《关于工龄满二十五年以上的职工享受边疆
补贴的通知》规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每月发给边疆补贴20.00元,并作为退休费的计
算基数发给离退休职工。有知识分子科技津贴的人员不再发给边疆补贴。
1988年5月,按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规定,
发给每个职工每月补贴9.O0元。同年对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5.00元,对乡一级计划生育工
作人员实行岗位补贴。
1989年,在知识分子、科技人员每人每月书刊补贴5.00元的基础上,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的
补贴向上调整到8.00元,助工职称以下人员为6元,同时每人每月增加灯室费3.00元。
1990年11月,煤电调价后,发给每个职工每月煤电补助费6.00元。
液化石油气调价后,根据大兴安岭林管局有关文件精神,从1989年4月起,发给每个职工
每月液化石油气补助费3.5元,1990年10月提高到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