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奖金
第四节 奖金
奖金是标准工资的辅助形式,企、事业单位用奖励基金支付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对提高
劳动生产率起到积极作用。
1956年,林业生产实行单项奖,主要以节约奖、质量奖、超产奖为主。
1958年,林业企业取消各类奖金,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年终一次发给职
工“跃进奖”,相当于职工半个月标准工资额的奖金。
1959年,塔河林业企业实行综合奖,1965年将综合奖统一改为附加工资。“文化大革命”
期间把奖励制度视为“物质刺激”、“奖金挂帅”加以否定,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奖励制
度也被取消。
1973年,塔河林企工业生产逐渐走向正常,职工的计时工资加奖励制度初步恢复,奖励标
准因行业和工种而异。生产一线职工每天每人发给奖金0.4、0.6、0.8元不等。
1979年,全区企业单位逐步实行经营承包,进行劳动报酬与经济效益挂钩,在部分单位试
行利润提成、项目包干工资等多种分配形式,使企业不讲经济效益,乱发奖金的平均主义倾向
得以纠正,有效的奖金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
1981年,塔河县将奖金发放实行计划管理并纳入企业管理中,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奖金挂钩。
行政和事业单位的一次性年终奖改为年终节约奖。企业提取和发放奖金,要根据企业完成各项
经济技术指标情况,由主管部门按全年奖金不超过一个月或一个半月标准工资进行核定发放。
1984年,塔河县实行岗位责任制年终奖,按人提取,同增收节支奖金合并使用。从预算包
干节余经费中列支。国家对企业实行利改税后,企业奖金不再下达控制指标,实行奖金、计划、
效益同时挂钩,在企业上缴利税后留利中的奖励基金项下列支。对完成国家计划、增收计划,
利税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可按上级核定的利税奖金率计发,相应地增加职工奖金。对完不成国
家计划的企业,少发或不发奖金。职工个人奖金与劳动成果挂钩,不搞平均主义分配。
1987年,经县劳动部门批准,在企业经济效益较好的情况下,对全县行政、事业和企业单
位职工实行奖励工资,平均每人浮动标准工资一级,生产单位职工的浮动工资比行政机关和后
勤职工约高半级标准工资。同时,企业内部的单项奖实行岗位奖、风险奖、生产安全奖、设备
管理奖、伐区质量奖及行政机关和企业管理综合考核百分奖。
1988—1992年,塔河县各单位已逐渐取消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