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保福利
第五章 劳保福利
第一节 劳保福利
一、节假日、病休假待遇
按国家规定,星期天、春节、元旦、劳动节、国庆节为职工法定假日,实行休假制度,妇
女节女职工放假1天。假期内100%发给工资,生产者200%发给工资。职工因公致病、伤、残、
亡的,除按全额发给工资外,对其家属进行生活补助和抚恤。因病休息,凭医院诊断证明书,
领取病假工资。婚假一般为3天,年龄在25岁以上的大龄青年婚假可延长至30天;生育妇女产
假期一般为56天,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期至90天,丧假期为4天,上述假期照发工
资。
1981年,对职工探亲假进行了调整,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由每年12天延长到20天,已
婚职工探望配偶的假期延长到3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4年一次,假期为20天,往返路费超过
月工资标准30%的部分,由所在单位负责核销。
二、医疗待遇
1953年,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凭证就医,实报实销,包括门诊和住院治疗的药品、手术、
化验、床费以及转院到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和旅费,护送人员的差旅费等项的开支。家属就医
费用凭收据到职工所在单位按50%核销。
1970年以后,在本地就医实行免费治疗,到外地就医的各种费用仍回原单位实报实销。
1978年,塔河县设立劳动保险委员会,依据国家规定,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固
定工人、合同制工人均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实行养老、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疾病、职工
遗属保险等,解除职工后顾之忧。
1990年以后,公费医疗实行改革,按单位人均月金额实行包干使用医疗费用,超出部分按
职工工龄年限实行百分比核销,对重病和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三、离退休待遇
1957年开始,男职工年满60岁(工人满55岁),女职工年满55岁(工人50岁) 和工伤致伤残
丧失劳动能力者,享受退休待遇,按规定每月领取退休金。1976年开始,为离退休职工安排一
名符合条件的子女顶替工作。1986年以后,主要以死亡职工、因工致残职工和退休老工人中录
用子女顶替招工,其它形式停止招工。
1987年,塔河县实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社会统筹,到1991年底,参加养老保险社会
统筹的单位10户,收缴统筹金577.5万元。1992年,已享受离退休保险人员2003人,其中离休
人员159人,享受遗属生活费606户,共1000人。同时实行全民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工作,负责全
县全民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待业救济和转业训练。参加保险单位18户,收缴保险金419,8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