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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保护

第二节 劳动保护




  1950年,国家即已颁发各项劳动安全法规,按工人工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1955年,大量人员进入塔河林区参加开发建设,劳动保护管理部门按季节和不同工种发放
劳动保护用品,制定劳保用品管理办法,建立劳保用品领新交旧,损失损坏赔偿制度。1964年,
大兴安岭全面开发后,塔河林业公司对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和范围作了统一规定,加强了劳保用
品的管理。

  发放范围:木材采运、营林、汽车运输、贮木场、基本建设、制材、机械电气、后勤人员
等方面的生产工人以及经常深入外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冬季:皮大衣、棉手套、棉胶鞋、毡袜、棉帽子。木材采运和营林工人增加裹腿和安全帽,
汽车司机加发线手套。

  夏季:单工作服、雨衣、水靴、单胶鞋、线手套。木材采运、营林加发防蚊帽,贮木场,
基本建设、建材加发安全帽,机械电气加发护目镜。

  1976年,全县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供应和采购等项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保护品的质
量开始逐步提高,改变了几十年一贯制式,标准逐步统一。1980—1992年,全县各生产单位的
劳保用品档次逐渐提高,一些单位将某些品种按标准改发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