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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医疗制度

第五节 医疗制度




  一、劳保医疗

  1965—1985年,塔河林业局(塔河区、塔河县)职工医疗费全额报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医疗费半额报销,独生子女医疗费全额报销,因公负伤职工的医疗费、转院治疗的差旅费、伙
食补助费全额报销。

  1986—1987年,医药费按职工参加工作工龄长短按月随工资发给个人,超标自补,节约归
已。具体标准为:参加工作不满10年,每月发给3元;10—20年,每月发给4元;20年以上,每
月发给5元;离退休职工每月发给6元;原患有慢性疾病的职工,每月发给10元;患病住院治疗
的职工医药费按90%核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住院治疗医药费按50%核销。

  1988—1991年,职工医疗费按参加工作时间长短按比例核销,最低核销70%,最高核销95%,
工伤职工医疗费全额核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按50%核销。

  1992年塔河林业局颁布了《塔河林业局劳保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细则对享受劳保医疗待
遇的范围、医疗费报销标准做了详细规定。

  享受劳保医疗待遇的范围 本企业内(包括政企合一单位)的干部、固定工人、合同制工
人、离退休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以及上述人员(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除外)供养的直系亲
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子女除外)。

  医疗费报销标准 职工工龄10年以内的报销70%,11—20年报销80%,21年以上报销90%,
到规定年龄退休、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老职工
和取得高级职称的职工报销95%,省级及省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报销医疗费标准可提高一个档
次,但最高不能超过95%,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50%。

  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和致残的医疗费全额报销。

  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全额报销(一年内两次做终止妊娠的手术费用个人承担50%)。

  经批准参加疗养职工的医药费,超出500元的个人承担20%,超出1 000元个人承担30%,超
出2 000元个人承担40%(疗养期间突发急症、重症除外)。

  癌症患者的特异性检查、治疗的医疗费用全额报销,非特异性检查、治疗的医疗费用在
3 000—5 000元由个人承担10%、5 000—10 000元个人承担15%、10 000元以上个人承担20%。

  二、公费医疗

  1981年塔河建县前,国家职工均享受劳保医疗。建县后,随着呼玛县十八站乡、依西肯乡、
开库康乡和呼玛县第二医院等单位划归塔河和由国家预算内开支机构的建立,开始有了公费医
疗。

  1981—1987年,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医疗费全额报销。

  1988—1991年,医疗费按职工参加工作时间长短按比例报销,最低报销70%,最高报销95%,
因公负伤,医疗费全额报销。

  1992年,县政府制定了《塔河县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医疗费用报销的标准做了详细规定。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由国家预算内开支的在编人员、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
员、待分配的超编人员、易地安置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内的离退休人员、在编制的上学人
员及合同制干部和享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居住在十八站乡境内的患
肺结核病的鄂伦春族农民。

  公费医疗报销标准同劳保医疗待遇相同。

  三、自费医疗

  除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以外的人员及停薪留职、离退休后个体或联合开业期间,职工
旷工期间,因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拘役和劳动教养期间的职工,治疗性病、不育症的职工及其
它违反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医疗费用和特殊规定的疾病的医疗费用,均属自费医疗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