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药政
第二节 药政
塔河县药品管理工作由卫生局药政干事专人负责。药政干事同时兼任塔河县药品监督员,
负责监督检查各医院、卫生所、个体诊所、药店、药品专柜的药品质量及使用经营情况。
全县各医疗单位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实施细则》、《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了各种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制度,特别是对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抗精神病药品和危险药品制定严格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实行专人保管,专柜存放、专册登记、专人处方的管理使用方法。毒麻药品由大兴安岭地区医
药公司限量供应,各医院每季度按实际消耗到地区医药公司购买补齐。
1982年,卫生部《关于淘汰127种药品的决定》下达后,卫生局立即组织人力对各医疗单
位和药品经营单位进行了大检查,对淘汰药品集中进行销毁处理。1991年7月,塔河县城遭到
百年未遇的特大洪灾,水灾过后,经卫生局药政药品监督人员检查认定,共销毁价值人民币125
万余元的100余种被洪水浸泡、污染、变质的药品。
1989—1990年,先后查处贩卖假药、劣药,无证行医者20余起,收缴销毁了假药、劣药150
余公斤,收缴了假证件,假锦旗及药品广告。
1990—1992年,卫生局组织医政、药政、药监人员对全县医疗部门、个体医院和医药市场
进行清理检查,对发现的伪劣、过期、霉变的药品予以没收销毁。共销毁中草药500多公斤、
西药片剂7万多片、针剂3 000多支、中成药2 000多丸。对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
无法凭感官确定质量的药品送地区药品检验所鉴定,然后再做处理,对违反药品价格管理的经
营者由卫生部门和物价部门联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