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结核病防治 塔河县1982年以前,除了境内的鄂伦春民族聚居人口以外,未进行过大规模的结核病普查,
一般是门诊发现病人后,住医院传染病房或家庭病房治疗。1982年按黑龙江省卫生厅要求,开
展结核病普查,当年普查44 217人,普查率为92.97%,患病711人,患病率1.73%。1985年在县
医院设结核专科门诊,诊治结核患者并管理家庭病房。1987年、1988年又进行两次结核病普查,
患病率分别为1.73%和1.62%。1989年对结核病人按省统一方案进行管理和治疗,对患者全部建
档建卡,每月进行痰检、肝功检验、尿检验、胸透、拍片等系统管理和正规化治疗,使结核病
患病率逐年下降。1991年、1992年进一步贯彻《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法》,使各医疗卫生单位对结核病防治高度重视,两年中没有漏报和迟报病例的
现象发生。1991年结核病报告发病率为150/10万,比1990年的155/10万的发病率下降5/10万,
1992年报告发病率为148/10万。对新发病人均按上级业务部门要求进行系统的管理和正规化治
疗。结核病治愈、好转率为99.3%,死亡率为0.7%。
塔河县鄂伦春族部分年份肺结核患病统计表
表21—10 单位:人
注:1955—1972年,1976年、1977年、1984年、1986年、1988年无资料。
居住在塔河县十八站的鄂伦春族,定居前一直游猎于呼玛河、盘古河流域。由于生存环境
和饮食条件的限制,结核病的发病率高达32%,许多青壮年被结核病夺去了生命,使鄂伦春族
人口增长缓慢,部分年份人口出现负增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1953年鄂伦春民族
定居以后,党和政府十分关心鄂伦春族人民的身体健康,重点开展了结核病的防治工作。定居
以来到1981年,在十八站的鄂伦春族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由呼玛县负责,1981年以后由塔河县负
责。据1954年的普查,鄂伦春族人口中结核病患病率高达32%,经过38年的防治,1992年使鄂
伦春族人口结核病患病率降为2.O%。
1954年以来,鄂伦春族人口的结核病医疗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对能住院治疗的结核病人,
全部动员住院,不能住院治疗的病人实行全程监护和化疗。1982年塔河县政府决定对患有结核
病的鄂伦春族患者每人每天补助2元的伙食费。1976—1992年,国家共承担鄂伦春族医疗费用
6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