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生育政策 一、节育待遇
1974年2月12日,全区实行计划生育就诊的挂号费、医疗费全部免费。同时,所有避孕药
具,实行免费供应。
1979年8月28日,对实行节育结扎或人工流产手术的,给予营养补助费5—15元。
1983年起,对自愿接受节育手术者,上环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做体力
劳动),取环休息1天,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结扎输精管休息7天,人工流产同时做结扎输卵
管休息30天,引产休息30天,引产同时输卵管结扎休息5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在规定产假外
另加21天,在上述假期内,职工工资照发,评奖不受影响,并发给适当营养补贴。其费用,职
工由所在单位支付,农民和无业者由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女方做人工流产和结扎手术,需要
男方照顾的,可酌情给予护理假,护理期间,职工工资由所在单位照发。此外,对违犯计划生
育规定的干部、工人,3年内不能评为先进,5年内不予调资晋级。对干涉他人计划生育和妨碍
有关人员开展工作,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触犯刑律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晚婚、晚育奖励
1983年4月5日,塔河县人民政府制定《关于执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规
定:实行晚婚的国家干部和职工,结婚时按规定的婚假增加18天,或发给男女双方各30元奖金。
1988年,县政府又进行补充规定,实行晚婚的男女青年,结婚时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奖金50元。
孩子出生后,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50元,产假按规定增加15天,所增加的婚假、产假均不影
响生产奖和全勤奖。凡执行晚婚晚育的国家职工,在分配住房时,优先给予照顾。
农村实行晚婚、晚育的奖励措施由各乡根据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办法比照执行。
三、独生子女奖励
1982年11月起,对只生育一个孩子,保证不再生育二胎的夫妇,经本人申请,单位核定,
发给《独生子女证》和奖金或奖励。独生子女自出生之日起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
健费5元,年终一次奖励50元(或物资),产妇在法定假期基础上,可申请增加2个月产假,产假
期间工资照发,调资晋级不受影响;独生子女入托、入学、就医实行三免费。就业、分房等方
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或优惠待遇。农村的独生子女,一般享受与在职工人大体相
同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乡村企业招工和扶持发展家庭副业时,优先予以照顾,对已领取独生
子女证后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由乡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给予照顾。男方到独生女家落户的
职工,其岳父岳母家中一人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
在享受上述优待后,又生育第二胎子女的(不含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追回已发奖金
及产假延长期间的工资,并按无计划生育处理。
四、生育节制
1979年,塔河区根据黑龙江省颁发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全区推行
晚婚、晚育、少生,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鼓励生一胎,控制生二胎,杜绝生三胎。对有生
育能力的夫妇,自愿生育一个孩子,已采取可靠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经单位核准,由
区计划生育备案,发给《独生子女证》。1983年,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黑龙江省计
划生育若干规定》的要求,塔河县大力提倡和推行晚婚、晚育。国家干部、职工(包括集体所
有制单位)和城镇居民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胎。一、第一个孩子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
为正常劳动力者或有生理缺陷不能生育者;二、丧偶的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过一个孩子,另一
方是初婚或未生育过子女的;三、患不孕症,结婚5年后抱养过继一个孩子,又怀孕要求生育
的。对农村社员,除上述3种情况外,有下列实际困难的,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二胎。一、独
子和独女结婚的;二、几个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并为了过继的;三、男到独女无儿家结婚
落户的。符合上述条件,必须间隔3年以上,由本人申请,公社审查,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方可生育第二胎。居住在县内的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族有计划生育要求的,要积极
支持。朝鲜、蒙古、回族,一对夫妇最好生育一个孩子,最多只生育两个孩子。
1989年12月,塔河县根据黑龙江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
规定,对农民、国家干部、职工(包括集体企业)和城镇居民要求生育二胎的,县计划生育部门
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批,符合条件者可生育第2个子女。对居住在县境内的鄂伦春、
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族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其中满族须夫妻双方均为农民)的,生育间
隔不少于4年,申请生育第2个子女的及夫妻一方为四小民族的,申请生育第3个子女的,经县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生育。
五、对非婚生育和超生的限制与惩罚
1982年11月开始,塔河县对非婚生育和超生实行限制与惩罚:1、凡领取独生子女证又生
二胎者(子女死亡和重伤残者除外),收回《独生子女证》,追回已发的抚育费和所有奖金以及
产假延长期间的工资。2、男女双方都是职工的,女方停薪留职8年至14年,男方5年内不准升
级。单职工降1级工资,5年不准升级,按本人工资总收入百分之十罚款14年,被罚后再生者加
倍罚款,工作调动时,介绍信上注明罚款起止日期。双方是农村社员的一次性罚款1200元。对
计划外生育的知青工,不能给予转正,女方是知青工者,3年内不给安排工作。3、非婚生育子
女者,除给予一次性罚款300元外,每月罚款10元,直到取得结婚证为止。
1982—1992年塔河县计划生育开展情况统计表
表22—12 单位:人
1991年后,塔河县政府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对已婚流动人员计划外生育制定限制措施。房产管理部门严格控制房主租赁房屋时检验客户的
《计划生育证明》,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动员其终止
妊娠,如客户拒绝,房主有权中止租赁关系。对包庇计划外超生的房主予以罚款。城乡建设、
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已婚流动人口建房地号时,必须检验《计划生育登记证明》,对来本地偷
生、躲生人员,坚决不予批准建房地号。交通运输部门在为已婚流动人口办理机动车辆执照或
临时雇用已婚流动人口时,必须检验《计划生育登记证明》,对无证明,前来本县偷生、躲生
的流动人口,坚决不予办理执照,也不能雇用做临时性工作。
县纪律检查部门从1992年11月起,根据《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
计划生育政策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对全县党员实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