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下序
第二十三编 鄂伦春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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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族是具有悠久历史的少数民族,世代游猎于大、小兴安岭、外兴安岭和黑龙江流域
上、中游地区,以狩猎、捕鱼、采集为生,“桦皮为屋”,“食肉衣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前仍停留在原始社会末期氏族公社阶段的历史形态。清朝时期,清政府对鄂伦春族实行路
佐制,编入布特哈八旗兵役制管理,每年向朝廷缴纳“贡貂”。民国时期受到官商的盘剥和欺
榨,鄂伦春猎民“生计艰穷,达于极点”,经过广大猎民的顽强抗争,取得了反抗官商、“谙
达”斗争的胜利。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鄂伦春族从游猎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了具有民族特点的服饰、饮
食、居住、礼仪、婚丧、节庆、信仰、禁忌等民族风俗。随着下山定居和生产结构的变化,一
些民族习俗习惯逐渐消失,新的民族习俗习惯在不断的形成。鄂伦春族没有民族文字,在漫长
的游猎生活中创造了许多神话、传说、故事、诗歌、口头文学、音乐、美术、体育等民族文化,
全面展示出鄂伦春族的生活面貌和社会风貌,表现了鄂伦春族人民热爱生活热爱祖国的真实情
感。1953年,十八站鄂伦春族猎民定居后,党和人民政府为了加快鄂伦春族的经济建设,不断
调整少数民族政策,使生产和生活得到了快速发展和提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大兴安
岭地区行署为了促进鄂伦春族的经济发展,制定“一业为主,多业并举”的生产发展方针,采
取优惠政策,大力扶持鄂伦春族发展木材加工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80年代,十八站
鄂伦春族乡基本形成了“以林为主,农、林、牧、副、猎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经济新局势,
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各项社会事业都得到稳步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