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氏族组织
第三节 氏族组织
一、木 昆
鄂伦春的“木昆组织”是以血缘关系结成的原始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在十七世纪以前保
留着这种完整的社会形态。“木昆”意为“兄弟内部”或“同姓人”。“木昆”氏族内部实行
禁婚;生产资料公有,集体生产,平均分配;共同祭祀祖神;有氏族公共墓地;定期召开氏族
大会,推选、更换氏族长“木昆达”。“木昆达”是氏族的最高首领,处理氏族内部事务,保
管祭祀宗谱,保障氏族成员安全,教育氏族成员遵守族规和传统习俗,监督氏族成员完成义务,
协调、处理氏族内部或部落之间的关系和纠纷,执行氏族的制裁,执行地方政府下达的命令和
交给的任务。与氏族成员共同参加生产劳动,领导狩猎生产和分配劳动果实。
氏族大会是氏族的最高权利体现。选举和撤换“木昆达”;登记宗谱,排列辈份,批准氏
族成员向其它部落迁移;处理氏族内部婚丧、财产继承、纠纷以及违犯氏族习俗行为等。氏族
大会由长辈先行商议,然后在氏族大会上通过。
二、乌力楞
十七世纪中叶,鄂伦春族猎民开始使用火枪进行狩猎,由于狩猎工具的改进和私有制的产
生,原始氏族公社公有制社会开始瓦解,产生新家庭公社“乌力楞”。“乌力楞”由同一父系
若干代子孙的四、五个或十几个小家庭组成,每个家庭都有枪支、马匹、猎犬等生产工具。乌
力楞的家族长称“塔坦达”,由族员选举产生,有较高的狩猎技术和威望。乌力楞的生产资料
实行公有制,共同劳动,共同分配。“乌力楞”家庭成员由于受生产关系不断发展的影响,逐
渐脱离血缘、亲缘关系,形成以河流或地域关系组成的社会单位。
按照分布在呼玛河、宽河、那温河、盘古河流域的鄂伦春人,分为“玛涅依尔”(含“吴
恰尔汗”)和“葛瓦依尔”(含“韦拉依尔”、“古拉依尔”)两个氏族;有孟(玛涅依尔)、吴
(吴恰尔汗)、葛(葛瓦依尔)、魏(韦拉依尔)、关(古拉依尔)5个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