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下山定居
第五节 下山定居
清朝开始,鄂伦春族先后实行了3次定居活动。
第一次定居,清朝末期,毕拉尔路部分鄂伦春猎民在逊克县的奇克、车陆、马浪沟等处建
15所房屋定居,与其它民族合作务农、狩猎,清朝政府为了保持鄂伦春族兵源和游猎捕貂进贡,
派员监督,放火烧毁全部鄂伦春族房屋,首次定居失败。
第二次定居,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民国政府为“抵御外患”,“荡平内乱”,“寓兵
于农”,对鄂伦春族猎民强制推行“弃猎归农”,做出“五年计划”。1914年制定《生计地移
垦章程》,拨出定居费、建房费,购置牛马农具,规定具体任务。20年代,鄂伦春族身强体壮、
精于骑射的青壮年被编为“保卫团”(山林游击队),大批猎民反对征兵服役重返山林,少数猎
民坚持定居务农。日本侵略东北后,定居的猎民全部被赶回山林。
第三次定居,东北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制定各项民族政策,确定平等、团结、互助、合
作的民族关系,使鄂伦春族与其它民族在政治上平等,生活上关心照顾。黑河、呼玛等地的学
校设立鄂伦春族学生班,解决儿童入学问题。组成巡回医疗队,为鄂伦春族群众进行防病、治
病。1947—1949年,党和人民政府为十八站地区鄂伦春族人民供应粮食28.8万斤,布匹1.8万
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中央人民政府更加关心鄂伦春族的定居工作,调整各项民族
政策,正确对待鄂伦春族的历史问题,制定了对鄂伦春族部分人员的“历史问题既往不咎”的
特殊政策,消除其思想顾虑,积极组织鄂伦春人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和各项政治活动,保障少
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鼓励猎民发展生产,繁荣经济,调换猎民枪支,供应子弹。
组织鄂伦春猎民参加护林防火工作,成立商业供销网点,合理收购猎产品、山产品和土特产品,
使鄂伦春人民感受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
1948年,有2户鄂伦春猎民在开库康乡新立屯村定居,1950年增加到5户。1953年实行大规
模定居,分布在呼玛河流域原正蓝旗头佐、伪山林第4队的奥络顿、依沙溪河、瓦拉干、固其
固、阿尔根、占奎河、乌拉林、儿尔路、猛克那胜等9个“乌力楞”的48户、161人,在原佐领
孟守路,护林队长葛万财、关门提、葛满珠善等人的带领下定居十八站。分布在宽河流域原镶
黄旗二佐、伪山林第3队的栖林屯、苏卧勒、尼冲关等3个“乌力楞”的18户、73人,在护林队
长孟玉生、孟太路的带领下,定居开库康乡新立屯村。分布在盘古河流域原属正蓝旗三佐、伪
山林第5队的屋拉干、塔来里、朱料达里的3个“乌力楞”的18户、67人,在原佐领吴九九纳,
护林队长魏周龙的带领下,定居开库康乡下渔亮子村。分布在那温河、那亚河流域原镶白旗头
佐、伪山林第3 队的屋尔干、那温,杨耶尔河、库尔坎等4个“乌力楞”的22户、97人,在护
林队长孟良海、孟光守等人的带领下定居开库康乡新立屯、创业两个鄂伦春族村。到1953年底,
在新立屯、下渔亮子、十八站等地有106户、398人全部实现定居,结束鄂伦春族游猎生活。1957
年—1963年,定居在新立屯村、下渔亮子村的鄂伦春族猎民分3次迁入十八站乡疙瘩干村。1983
年,在鄂伦春族定居30周年之际,疙瘩干村的鄂伦春族全部搬到十八站的庆丰、创业两个鄂伦
春族村。
大兴安岭北部地区鄂伦春人口主要分布在呼玛河流域和盘古河一带,隶属于库玛尔路管辖。
1920年,黑龙江省监察部鄂伦春学务委员邹召棠调查报告称:“库玛尔路鄂伦春共计453户,大
小男女1834名。1934年,库玛尔路有鄂伦春族居民1 600人,1938年2 897人;1940年2 697人,
到解放初期下降到2 200人左右。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塔河境内鄂伦春族398人,其中
定居十八站的161人。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时,塔河境内417人;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
时,塔河境内470人,其中居住在十八站乡的437人。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塔河县境内601
人,其中居住在十八站乡的48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