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六节 区域自治

第六节 区域自治




  1953年,呼玛河、盘古河流域的鄂伦春族定居后,各行政村设立“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
会”,筹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955年12月,将各村“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改为民族
乡筹备委员会。

  1956年,呼玛县鄂伦春协领分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和《国务
院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精神,决定建立十八站鄂伦春族乡。1957年,经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批准,将白银纳、下渔亮子、新立屯、十八站4个鄂伦春族村筹备委员会合并建立十
八站鄂伦春族乡。同时将下渔亮子、新立屯的鄂伦春族居民迁到十八站附近的疙瘩干村定居。
同年11月28日,召开十八站鄂伦春族乡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全乡201户、767人(含布拉戈罕汉
族居民40户、70人),选出乡人民代表22名(其中汉族代表5名),民主选举产生正副乡长各1人,
委员9人。鄂伦春族干部孟玉同志当选为第一任乡长。

  1958年9月实行人民公社化,十八站鄂伦春族乡改为跃进人民公社,1961年6月改为十八站
鄂伦春族人民公社。1984年5月恢复民族乡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