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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体制

第二章 民族经济

第一节 经济体制




  原始氏族公社公有制 在漫长的社会发展中,鄂伦春族尚处在原始社会父系氏族发展阶段,
社会经济结构以血缘关系组成基本的氏族公社,生产资料为公有制,集体生产,平均分配。随
着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逐步改变和发展,私有制的产生和狩猎工具的改进,原始氏族公社开始
瓦解,社会发展为由同一父系若干代子孙组成家庭公社称“乌力楞”,在家族长“塔坦达”的
领导下从事集体狩猎、捕鱼和其它生产活动。乌力楞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归家庭公社集体所有,
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十七世纪中叶以后,部分鄂伦春人迁往黑龙江右岸,开始与其它民族进
行交易,用狩猎产品换取枪支、马匹等生产和生活资料,枪支和马匹为家庭所有。随着生产工
具的改进和提高,乌力楞内由各户猎手3—5人可自愿组成“安嘎”(狩猎小组),每个安嘎推举
出“塔坦达”(狩猎长),每个乌力楞可组成几个狩猎小组。获取可交换的珍贵猎物在安嘎内平
均分配,其它猎产品可分给乌力楞的非狩猎人员。

  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 1953年,十八站鄂伦春族实现定居后,除开展猎业生产外,开垦部
分土地分给各家庭耕种。1955年,十八站鄂伦春族猎(农)民开展互助合作,首先由16名猎(农)
民自愿组成第一个农业互助组,集体种地、狩猎和开展其它副业生产,年末进行统一分配。1956
年农业合作化时期,十八站、白银纳鄂伦春族村分别成立高级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和生产资
料集体所有,农具、马匹作为股金和资产投资进行入社,作价后记入各户,由公积金逐年偿还。
高级社下设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狩猎队、农业队、副业队,各队相互配
合,共同发展生产,社员各尽所能,按劳分配。1957年,十八站鄂伦春族乡成立后,各社队的
生产资料和公积金全部归集体所有,在党的正确路线指引下,以猎为主,农、猎、牧、副、渔
并举,社员实行集体分配。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后,进一步加强了对农、猎等业的管理,使
各项生产得到进一步发展。1962年,由于只注重农业生产,猎业生产收入下降,“文化大革命”
期间,大力提倡“以粮为纲”,农业生产占主导地位,猎、牧、副、渔业生产基本处于停滞状
态。

大兴安岭行署专员、林管局局长邱光亚慰问塔河县十八镇鄂伦春族乡



幸福的鄂伦春妇女



  联产承包责任制 中共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十八站鄂伦
春族乡各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鄂伦春族各村的土地除留有农民口粮田外,其余耕地全部承包
给汉族农民耕种,鄂伦春族社员实行“以林为主,农、林、牧、副、猎多种经营全面发展”。
1983年后,大力发展营林生产,兴办林企工业和乡企工业,扶持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业,实行
以林养农,利用自然资源,促进鄂伦春族人民的经济发展。到1992年,十八站鄂伦春族乡完成
森林幼壮林扶育44 000多亩,林产工业和乡企工业发展到18家,村办企业1家,个体工商业和
运输业1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