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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贸

第三节 商贸




  鄂伦春族的民间商品交易起源于何时,无从考究。清朝以前,鄂伦春人就以猎产品换取铁
簇头、铁制吊锅等生产和生活用品。十七世纪中叶,鄂伦春族猎民与俄国商人以物易物换取马
匹和枪支。

  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鄂伦春人隶属布特哈总管衙门后,“其散处山野仅以纳貂为役者,
谓之雅发罕俄伦春”。“谙达岁以征貂至其境,其人先期毕来,奉命惟谨,过此则深居,不可
踪迹矣”。1691年(康熙三十年)规定“布特哈无问官兵散户,身足五尺者,岁纳貂皮一张,定
制也”。贡纳后,清政府发给鄂伦春人生产资料和粮食、布匹。“每岁五月,布特哈官兵悉来
齐齐哈尔,纳貂皮互市,号楚勒罕,译言盟会也”。鄂伦春人“贡出”应纳的貂皮,多交1张,
“赏赐”青布1匹,卖出允许市易的兽皮,换回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鄂伦春人对外的商品交
易对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清政府实行的“贡貂”制和官商“谙达”,受到鄂伦春族人民的抵制和反抗。1882年(光
绪八年),清朝政府被迫废除了官商“谙达”。1909年(宣统元年),贡貂制也被迫停止。

  官商“谙达”取消后,鄂伦春族地区被跑“老客”的行商、开小铺子的坐商和包买商等私
商占据主要地位。“老客”定期入山,用米、面、布匹、烟、烧酒各种日用品,与当地猎民用
猎物进行不等价交换。同时在鄂伦春族活动和游猎地区的塔河、十八站、布拉戈罕等地出现一
批商铺和小铺从事经商。

  清光绪年间,十八站鄂伦春人谭宝善经营一家商号。其人由于不满父母包办婚姻,加之生
计艰难,从家乡吉林梨树来到瑷珲投友于多三。在于多三的资助下只身来到十八站经营皮货买
卖,娶鄂伦春人为妻,改汉籍为鄂伦春籍。清政府于光绪年间开采漠河金矿,过路人等均受其
热情款待。为了记名方便,佐领台吉善在地图上注为“谭宝善站”。

  “包买商”虽也称“谙达”,已没有官吏的身份。包买商不论有无店铺,对鄂伦春人的猎
产品以廉价收购,高价出售,并以高利贷形式盘剥。1923年4月,暴发反汉族奸商的刚通事件,
使当地政府被迫宣布取消鄂伦春人的所有债务,限制私商活动。在十八站附近的布拉戈罕设立
“益民公司”,是十八站地区第一家官督商办的具有商股和官股商业企业。由鄂伦春族佐领监
督其事,实际上是地方官与大商人联合的新型商业垄断组织。该公司“经地方官同鄂伦春族该
管佐领特许,接济鄂伦春族粮食,贩卖打围用品,收买山货皮张”。因公司进行掠夺性交易,
激起猎民不满,1928年解散,在鸥浦县倭西门创办一所公私合营商业企业“永安号”,1张灰
鼠皮换取1包火柴,引起猎民的强烈反对,1930年勒令停业。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勒令一切商人禁止在鄂伦春族地区做生意。1939年成立“满洲
畜产株式会社”,对猎民猎获品、生活用品实行统购、统销,不付现金,全部以记帐的形式进
行交易。猎民无论交多少猎品均按月供粮30斤(包括5斤橡子面),布8尺,子弹每季50发。鄂伦
春族商品交换受到抑制,生活日益困苦。

  1947年,呼玛地区解放后,呼玛县人民政府组织商业组到十八站、白银纳等地开展商业工
作,合理收购鄂伦春族群众的猎产品,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先后在十八站等地鄂伦春聚
居点建立供销合作社分店3处,公平交易、等价交换,满足鄂伦春族群众的日常生活必须品和
生产资料的供应,同时,大量收购鄂伦春族的猎产品和土特产品。1953年供销合作社供给十八
站地区鄂伦春族的日常生活用品达8万元,收购猎业土特产品平均每人30元。1955年供给鄂伦
春族日常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价值10万元,收购猎业、土特产品平均每人40元。

   1956—1963年十八站供销合作社购销情况统计表
  表23—1 单位:元



  1956年,成立十八站供销合作社,在白银纳、布拉戈罕、疙瘩干设3个分销店,到1963年,
共收购猎产品61万元,供应生产资料和生活物资244.4万元(含部分林业工人的消费)。

   1964—1972年十八站供销合作社采购销售情况统计表
  表23—2 单位:元



  1979—1992年,十八站鄂伦春族乡仍以供销合作社为主体,重点发展国营商业,扩大经营
范围,满足鄂伦春及其它各族群众生活和生产的需要,经营项目由基本生活用品扩展到大百、
布匹、针织及农用生产资料等。1982年,商品销售总额超过100万元。1987年,十八站供销社
商品销售总额达到221万元。1989年,销售总额达335万元,销售额年增长率8—10%。到1992年,
销售额仍保持300万元以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十八站鄂伦春族地区的个体工商业户、农
贸市场发展较快,对改善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起到调节作用,鄂伦春族群众从事个体工商业户
很少。到1992年,有2户经销烟、酒、糖、茶等食品日杂店,销售额较少,收益有限。

   1979—1992年十八站供销社商品销售情况统计表
  表23—3 单位:元、%、次






  1958年,成立十八站乡人民银行办事处,设专柜开展农村信用业务。1983年成立十八站鄂
伦春族乡信用社,吸收各项资金,为鄂伦春族乡经济发展提供保障。1992年末,各项存款余额
达584.2万元,其中社队企业存款196.8万元,储蓄存款358.6万元,吸收股金28.8万元。发放
各种贷款481.5万元,其中农民贷款72.4万元,社队农业贷款196.2万元,乡镇企业贷款212.9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