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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医疗机构

第六章 卫生防疫

第一节 医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十八站鄂伦春族在长期的游猎生活中居无定所,缺少必要的卫生
和医疗条件,缺医少药,肺结核病在猎民中互相传染,患病率较高,关节炎、气管炎、妇科病
等疾病也较普遍,影响猎民的身心健康,长期依靠“萨满”跳神驱鬼的迷信方法,乞求神灵保
佑以除病害,或利用部分山中草药和民间“土方”治疗一些小病疾患。

  东北解放后,呼玛县派出巡回医疗队,深入鄂伦春族游猎地区,送医送药,传授卫生知识,
培训首批鄂伦春族医护人员和助产士。1953年,十八站鄂伦春族定居点(村)建立卫生所,有鄂
伦春族医护人员2人,配备了部分医疗器械用品,医疗费用全部由地方政府列支。1958年,在
原卫生所的基础上成立十八站鄂伦春族乡卫生院,设内科、外科、妇科,有医护人员8人。同
时乡卫生院在疙瘩干村设立结核病防治卫生所,设病房1间,病床4张。1961年,由国家投资10
万元,在龙头山兴建十八站鄂伦春族乡结核病防治医院,建筑面积500平方米,1963年竣工交
复使用,设病床13张,医护人员9人,其中鄂伦春族医护人员3人,配备各种医疗设备。1968年,
十八站鄂伦春族乡结核病防治医院迁址与乡卫生院合并,组成十八站鄂伦春族乡卫生院,设结
核病防治所。乡卫生院占地3 500平方米,建筑面积1 585平方米,病床30张。医务人员及后勤
人员30人,有国产30毫安X光机1台及各种化验检测设备。1972年,十八站鄂伦春族乡卫生院改
为呼玛县第二人民医院。1976年7月,重新组建十八站鄂伦春族结核病防治医院,占地20 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平方米,设病床30张。1981年塔河建县后,将呼玛县第二人民医院改为
塔河县第二人民医院。1983年,十八站乡结核病防治医院迁出与县第二人民医院合并,同时国
家拨款扩建,配备救护车、生活车、大型医疗器械等。1992年,县第二人民医院已具备为十八
站鄂伦春族乡人民各方面医疗服务,全院共有医务人员56人,其中副主任医师1人,主治医师
5人,医师5人,主管药剂师1人,药剂师1人,护师2人,医院设内科、外科、妇科、儿科、检
验科、放射科、中西药局。主要医疗设备有救护车、万能手术台、甲、乙、丙种手术包、X光
机、分析天平、光电比色计、恒温箱、电冰箱、干燥管、麻醉机、超声波诊断仪、电动呼吸机、
心电机、电动脑心机、洗胃机、心脏起波器等40多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