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河专员公署关于建立塔河镇的请示
附录
塔河设治文告
一、黑河专员公署关于建立塔河镇的请示
塔河设治文告
黑河专员公署关于建立塔河镇的请示
黑专民字第219号
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
根据省委对黑河地委关于改革黑河林业管理体制问题请示报告的批示精神,为适应林区经
济发展的需要,便于领导。拟在大兴安岭塔河口(即固其故)建立塔河镇(同时建立城镇人民公
社)。与拟在塔河口建立的呼玛林业管理局合一,实行政、企统一领导(镇长由林业管理局长兼
任)。并受呼玛县人民委员会领导。以便为将来建市奠定基础。是否妥当,请批示。
黑龙江省黑河专员公署
196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