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黑河专员公署在呼玛县境内建立塔河镇的请示”批复
二、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黑河专员公署在呼玛县境内建立塔河镇的请示”批复
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黑河专员
公署在呼玛县境内建立塔河镇的请示”批复
黑民李字第1443号
黑河专员公署:
你专区“关于建立塔河镇的请示”阅悉。省同意呼玛县的大兴安岭塔河口(即固其故)建立
塔河镇,由呼玛县领导。
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省委办公厅、政法部、组织部、省人委办公厅、林业厅、
人事局、民政厅、统计局
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
196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