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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黑河专员公署在呼玛县境内建立塔河镇的请示”批复

二、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黑河专员公署在呼玛县境内建立塔河镇的请示”批复



   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黑河专员
   公署在呼玛县境内建立塔河镇的请示”批复

   黑民李字第1443号

  黑河专员公署:
  你专区“关于建立塔河镇的请示”阅悉。省同意呼玛县的大兴安岭塔河口(即固其故)建立
塔河镇,由呼玛县领导。

  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省委办公厅、政法部、组织部、省人委办公厅、林业厅、
人事局、民政厅、统计局

   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
196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