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设立塔河、漠河县的批复
三、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设立塔河、漠河县的批复
(81)国函字4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80年6月28日,1981年2月14日请示悉报告。同意:一、设立塔河县。将原呼玛县中部的
开库康、依西肯、十八站三个公社和塔河区划为塔河县,县址设在塔河;二、设立漠河县。将
原呼玛县北部的漠河、兴安两个公社和阿木尔、图强、古莲三个区划为漠河县,县址设在西林
吉。塔河、漠河两个县均由大兴安岭地区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81年5月14日
关于组建中共塔河、漠河
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的通知
大干发〔1981〕33号
各县、区、局、院、校、队、公司党委,地直、林管局机关各党委、党组:
根据国务院[81]49号文批准设立塔河、漠河县,省委决定组建中共塔河县委员会和塔河县
人民政府;组建中共漠河县委员会和漠河县人民政府。结合我区情况,地委决定,该两县实行
政企合一,县委和林业局党委合一,县人民政府和林业局合一,一套机构两个牌子。
撤销塔河区委、古莲区委和区人民政府,该两区委书记、副书记、区委常委和区人民政府
的代理区长和副区长职务自然解除。又考虑因继续组建县委,故属于原塔河区委委员改称为塔
河县委委员,原古莲区委委员改称为漠河县委委员。
撤销阿木尔区和图强区,该两区和原区委书记、副书记、区委常委、委员改称为林业局党
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原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副区长职务自然解除。
塔河县、漠河县、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要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
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之规定立即着手筹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区)人大常委
主任、副主任、常委、委员、县(区)长、副县(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任命政府工
作人员。
中共大兴安岭地区委员会
1981年8月24四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设立塔河县、漠河县的批复的函
大兴安岭行署:
现将《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设立塔河县、漠河县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按国务院批复,
抓紧进行两县的筹建工作,早日把塔河、漠河县建立起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81年6月12日
关于建立塔、漠两县一级财政的通知
塔河、漠河县财政局:
经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从1985年起,建立塔、漠两县一级财政,按照两县现有收
支范围,核定塔河县财政收入基数为一千二百八十二万八千元,支出基数为八十六万九千元。
漠河县财政收入基数为一千一百七十八万五千元。支出基数为四十三万八千元。根据省新财政
体制规定,在1985年和1986两年,省与地、县实行总额分成的办法,核定塔河县上解比例为百
分之九十三点二三,漠河县上解比例为百分之九十六点二八。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1985年9月17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设立新林等乡、镇
给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的批复
黑民民字(87)9号
你行署大署〔1986〕56号《关于设立新林等乡镇的请示》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
下:
同意新林区设置新林镇、翠岗镇、塔源镇、大乌苏镇;设置塔尔根乡、碧州乡、林海乡、
宏图乡。
同意松岭区设置小扬气镇、大扬气镇、劲松镇;设置古源乡、新天乡。
同意呼中区设置呼中镇、呼源镇、碧水镇;设置宏伟乡、雄关乡、苍山乡。
同意塔河县设置盘古镇、瓦拉干镇;设置绣峰乡。
同意漠河县设置长缨镇、育英镇。
新设乡、镇的管辖范围,原则上以现在各林场经营范围为其行政区域,具体走向由行署确
定后,报省民政厅备案。乡、镇政府驻林业局、林场。
新设乡、镇仍实行政企合一体制。编制和经费按原渠道自行解决。
1987年4月28日
黑龙江省民政厅
关于设立绣峰等10个建制镇给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的批复
黑民行地〔1991〕42号
大署〔1990〕59号文收悉,经省政府同意,对设立绣峰等10个镇建制的请示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塔河县绣峰乡改设为绣峰镇;
二、同意将松岭区的古源乡、新天乡分别改设为古源镇、新天镇;
三、同意将新林区的塔尔根乡、宏图乡、碧州乡、林海乡分别改设为塔尔根镇、宏图镇、
碧州镇、林海镇;
四、同意将呼中区的宏伟乡、雄关乡、苍山乡分别改设为宏伟镇、雄关镇、苍山镇。
设镇后,原行政区域不变。
黑龙江省民政厅
199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