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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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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志叙事一般从民国元年(1912年)设东集镇稽垦局起,下限至1985年底。

二、本志立《建置》、《自然地理》、《农业》、《工业》、《交通邮电》、《商业》、
《财税金融》、《城乡建设》、《党派群团》、《政事》、《政法》、《民政、劳动、人事》、
《军事》、《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社会》和《人物》共十九编,
另设《概述》、《大事记》居志首,而以《附录》居志末。

三、本志《大事记》中所载大事,为本县主要机构变更,重要会议和活动,重点工程项目、
重大成就等大事、要事、新事等。个别事件采用了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的写法。

四、为追求溯源,综述始末,充分地反映建国前后本县各项事业发展概况,均在各编冠以
“概述”。

五、本志有的章节尾加“附记”,以补无正文。志中有些内容需要说明的,一般在行文后
加“附”或“注”。

六、建国后的历次政治运动,主要按照“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分散记载在《大事记》有
关编章中,不另设章节。

七、人物记载,分传、表两部分。人传者系比较著名的革命烈士和有社会影响的已故知名
人士。原则上生不立传。表的部分,除革命烈士表外,还对一些生人如省政府以上单位授予的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原籍本县的地师级以上的干部列表记载。

八、历史纪年,民国用民国纪年,伪满洲国用康德纪年,均夹注公元纪年,中华人民共和
国用公元纪年。

九、全志材料,大部录自省、市、县档案资料、本县各社(场)以及各部门编写的史料,少
部分摘自有关报章及当事者和知情者的口碑材料。为节省篇幅,没有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