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土地管理 一、土地管理
民国初年,境内有关土地招领、垦辟轇轕等,均由东集镇稽垦局(后升为林甸设治局)直接
处理。林甸建县后,则由县公署的清丈、经征两股管理土地开发事宜。
伪满康德元年(1931年)林甸县公署内务局行政股兼管土地。伪康德10年(1943年)成立地政
科,专门管理土地事宜。
新中国成立后,农民分得土地,领取土地执照、取得土地所有权。为了迅速恢复全县耕地
面积,对弃田撂荒地农民照例交纳公粮,以示惩罚。1955年合作化后,土地入股,成为集体所
有。1961年,县农业局设专职干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为了保护草原,严禁自由开荒。1965年,
县人委根据省委、省人委指示精神,禁止基建单位乱占耕地,浪费耕地,发布《关于加强土地
管理的布告》。1973年,县农业局设土地办公室。1979年对全县159 个土地使用单位进行全面
清理,补办手续,收缴管理费。同时,划清了县内公社与公社之间的土地边界,逐个填发土地
证。1982年初,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土地管理组织,乡镇都配了专职土地管理员。1983年进
一步建立健全用地管理审批制度,凡未经批准擅自开荒或使用者,均加制止。对严重违反土地
管理办法的给以处罚。对所有基本建设单位,逐个进行清理,补办手续,收缴管理费,有效地
保护了土地资源。县政府于年初建立一个土地规划组织,集中人力、集中时间,进行了村屯建
设用地控制性规划。通过规划,对全县村屯建设规定了范围。1984年对全县16个砖瓦砂场进行
了全面清理,共清理面积2621亩。
二、土地利用
为了进一步掌握土地,先后进行过两次土地资源调查。第一次于1962年,在省农业勘测队
协助下进行。第二次是1981年结合农业区划进行。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1956年进行了全县农田基本建设规划。进入了六十年代以后,在规划
农业发展的同时,进行了土地利用规划。1973年,全县搞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田基
本建设规划》以及垦荒建点规划等等。对于合理利用土地方面起了指导作用。
1961年至1985年共征用土地4617亩,划拨国有土地67,200亩,其中耕地1200亩,荒地66000
亩。其使用项目:市政建设150亩,国防建设6万亩,水利建设720亩,文化福利建设210亩,保
证了国家基本建设的需要。
附:①1962年与1981年土地资源调查表
②林甸县土地利用现状表(见下页表)
1962年与1981年土地资源调查表 单位:亩
林甸县土地利用现状表 单位: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