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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机管理

第二节 农机管理





1956年建立林甸农业机械垦荒站,1957年改为林甸县平原拖拉机站,以代耕为主。机车由
57混合台减少到23混合台,人员由595人减少到218人,其中管理人员由141 人减少到67人,由
11个队减少到6个队。

1958年 3月18日本县农机体制改革,把国家所有的农机分到东兴、三合、四合、黎明公社,
建立4个机耕队,由县农业局管理。

1959年县成立农业机械局,负责全县农机工业、农机管理、物资供应、人员培训等项工作。
1962年,设立农机总站、基层站、机耕队,全县17个队,共269人。

1964年3月16日,本县撤消东兴、黎明公社2个基层站,将原来机耕队合并成 8个机耕队,
每公社1队,每队平均有拖拉机6混合台,全站实行两级管理、三级核算。

1967年文化大革命,农业机械局机构砸烂。1969年成立农机核心领导小组。

1969年农机体制又进行改革,国有机耕队彻底解散,变队有队营。各公社成立农业机械管
理站,修建了小修厂,由过去代耕服务转向技术指导和为大队农机队修理各种农业机械。农村
生产大队先后成立了农机队,一切财产归本大队集体所有,为本大队农业生产服务。

1970年恢复县农机科。

1981年末,全县有133 个农机队,有44个实行单车核算,统负盈亏。普遍实行定人员、定
机具、定任务、定标准、定成本、定报酬。根据经营成果好坏进行奖惩,把机具状态好坏与机
务人员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1982年至1983年实行农机管理体制改革,将农机科改为农机管理
总站。全县十个乡、镇农机站改为农机管理服务站。1985年又将农机总站改为农业机械局。全
县2462台大中小型拖拉机的经营形式上为四种管理方法:第一,村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或承包
经营77台占总台数的3.14%;第二,联户所有,合作经营595台占总台数的 24.9%;第三,独户
所有,独户经营1765台占总台数的71.68%;第四,国家所有,机站经营25台,占总台数的1%。
农机管理部门,积极鼓励发展农机专业户,扶持有机户搞好经营管理。在机件、油料、贷款等
物资供应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培训农机人员,搞好安全工作。另外,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的管理,
全县都由各村村长兼任村农业机械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