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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林带保护

第三节 林带保护





一、林业管理

解放后,县、区政府设有林业专职人员,查清林业资源,确定树木所有权。将伪政权遗留
的树木以及官僚地主的树木收归国家所有。地主、富农的树木,交由当地政府管理,各村设林
业委员。1962年8 月,按省林权划分的精神,明确林权归属,县政府发放林木执照。对国家所
有的林木,由当地政府管理,严禁滥砍盗伐。在1958年人民公社以后,滥砍滥伐树木屡有发生。
县政府对滥伐树木做了严肃处理,使滥砍滥伐之风有所收敛。

二、护林防火

县建立护林防火委员会,下设护林防火指挥部,各乡和林场也都建立防火指挥部有专人负
责,严格防范。林场每年秋季打防火道。在防火期间设专人放哨,并备有骑马巡逻。至今没有
发生野火毁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