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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征购销售

第二章 粮食

第一节 征购销售





一、征 购

伪满康德7年(1940年)前,本县粮食完全是自由买卖、储存、加工。康德7年,伪政府施行
“粮谷出荷”制度,全县产粮均由县兴农合作社统一收购。即每年春,由兴农合作社与县境内
各村有地农户订卖粮契约,兴农合作社信用部则按契约的60% 向农户贷款,秋收后,不论年成
丰歉,强迫农户必须按契约任务量交售粮食。伪满康德 8年,对县城居民施行粮食、食油定量
(粮食:每人每月平均30斤,康德11年则降为24斤)配给制度。配给粮食的品种只限于高粮米、
苞米面、苞米


白面多一些,则按“经济犯”处治。

此外,民国13年(1924年)5 月,县兴建义仓,令全县农业大户捐粮捐草,准备境内一且遭
受荒年,可以救济灾民。伪满康德2年,又开始征收义仓费。义仓费不仅向农户征收(每亩6合),
而且向工商业户征收(按营业税附加捐的20%征收)。

1946年,林甸县解放后,县人民政府于6月1日宣布:取消地税粮谷出荷和义仓制度。只征
收建国公粮,以满足当时军需和县镇居民生活用粮。市面上还允许粮食自由买卖。1950年 6月,
县成立粮食公司。粮食购、销、调、存、加工等流通环节,绝大部分由粮食部门独自经营。

1954年底,开始贯彻中央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搞征收(公粮)和收购(农民余粮)工作同时进
行,即后来简称为“征购粮”。这一年征购粮29865吨,余粮只有28992吨,多购873吨。

1955年8 月,县委宣传贯彻农村粮食实行“三定”政策,(即定产、定购、定销)合理调整
粮食统购任务。确定:“定产、定购三年不变,定销一年一评”。1958年至1960年,在粮食征
购上实行了产、销、余算大帐的办法,余多少,购多少,由上向下分配任务。当时出现一般浮
夸风,在粮食工作上,只求高指标,高征购,做贡献,结果,年年征购过头粮。1958年多购9761
吨,是农村吃返销粮最多的一年,返销粮达9019吨。1960年底,全县不仅征购了余粮,而且把
社员的口粮、种子、马料大部征光,造成本县历史上最严重的粮荒。

1961年,试行粮食“定购包干”的政策,即“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特大灾害适当减
免”。1962年,又确定完成定购任务后出售余粮的社、队实行奖售工业品的政策。每交售1500
斤粮,奖售布票15尺、纸烟3条、胶鞋1双。同时,还调整了农村粮食分配关系,将按人口留粮,
改变为劳需结合办法,取消食堂、分粮到户。

自1965年起,粮食征购仍以 “三定”为基础,三年内不变。 省委确定给本县定购基数为
28200吨。 县委也总结历年来征购粮教训,年年征过头粮、年年吃返销粮,给农民生产、生活
带来巨大困难。至1970年,只有1967年和1970年两年完成定购任务。1971年10月将征购任务一
定三年改为五年,定购基数调为22000 吨。从1979年开始,为了发展糖的生产,调整了甜菜产
区的粮食征购基数,下调1500吨,全县征购基数为20500 吨。1981年随着农村生产责任制的落
实,提高大豆的收购价格,取消大豆的征购基数及大豆加价政策。本县扣除大豆征购基数后,
粮食定购基数为19750吨。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有利于在坚持统购统销的前提下,
搞活粮食工作,提高经济效益,从1983年粮食年度起,实行粮油购销包干,一定二年。嫩江地
区粮食局给本县征购包干任务15000吨。县委、县政府于本年7月末将征购粮任务承包到户。

几次定购任务数量表 单位:吨



从1985年4月1日起,取消粮油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同时,调整农村粮油价格。经省平衡,
同意本县小麦、玉米、谷子、水稻、大豆5个品种合同定购37500吨,合同以外的随行就市。国
家供应和返销的粮油,实行购销同价,取销原统购价供应。

主要年份购销情况表 单位:吨



二、销 售

民国时期,林甸县粮食实行自由买卖。民国7年(1918年)县城内开始有粮栈1处(裕发生)。
以后逐渐发展,到民国21年(1932年),县城内已有粮栈7处。

康德元年(1934年),多数粮栈停业,只有丰记粮栈1处,同年11月又增裕兴德粮栈1处。康
德2年10月,又有益昌粮栈、增盛东粮栈开业。至康德7年(1940年),伪满洲国政府放行“粮谷
出荷”,各粮栈均被迫停业。日伪为满足战争对粮食日益增长的需要,对粮食供应实行“配给”。
配给的标准,城镇居民每人每天1 斤,配给的粮食品种,除年节配给少量黑白面外,其余均为
粗粮。即小米、玉米面、包米


月16斤,12岁以上成人每人每月24斤。配给的米、面中夹有糠麸。大米则为日本人和高级官吏
(荐任职以上)的食品,民间存有大米,则以“经济犯”处之。

1946年林甸县解放初期,为满足军需和县城居民生活用粮,市面上允许粮食自由买卖。1950
年6 月,县成立粮食公司,对粮食购、销、调、存、加工等流通环节,绝大部分由粮食部门独
自经营。五十年代由于县境内灾区缺粮和新来移民无粮,粮食出现紧张局面,县政府于1954年
7月间,在县城内成立粮食市场,以调剂民间用粮,制止粮商投机活动。

1953年11月起,对城镇居民实行粮食凭证供应,对工商行业用粮按实际需要实行计划供应。
1955年10月1 日开始实行粮食定量供应制度;对城镇非农业人口实行口粮分等供应;工商行业
用粮按计划供应;牲畜饲料用粮分类按头数定量供应。做到即保证国家建设需要用粮,又严格
控制城镇人口定量水平和销售指标。对人口粮食供应见附表。

供应品种,开始执行定量供应时,粗粮不限量,面粉每月5至8斤。重要节日增加面粉、豆
油供应量。随着年成情况略有变动。

1956年,县内只有1个粮食供应部,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人口增多,先后成立4个粮食供
应店,1个仪价粮店。另外,在长青林场和育苇场设2个粮食供应点。

林甸县粮食销售情况表 单位:万斤



粮食分等定量平均水平情况表 单位:市斤


注:每种劳动者又分几个不同的供应标准,此表系平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