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价调整
第二节 物价调整
新中国成立后,数年来物价平稳、市场稳定,1958年后,由于生产安排失调,部分建筑材
料、加工物资、生活、生产用的小农具、棉布、针织品等在供应上开始紧张。加之,连年来农
业歉收,一些农产品、副食品等价格上涨。1960年政府对五种粮豆中价格上调149.4%。1961年,
市场上出现高价商品。县委、县政府根据上级指示规定粮食、食油、棉布、煤炭、针织品、重
要药品等18种主要消费品销售价格不准变动。部分不足的生产、生活用品施行计量供应。1978
年开始,陆续调整18种主要农副产品和8 种副食品收购价格。对居民生活必须供应物品的销售
价格不作变动。对完成收购任务的一、二类农副产品、三类农副产品和工业品的小商品逐步开
展工商协商定价和议购议销政策。1980年至1985年,先后调整了钢材、木材和农产品、副食品
等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