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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价管理

第三节 物价管理





新中国成立前,一切外地进来的商品价格均由县商公会协商定价,请示县政府批准。而本
地生产的物资基本上是自由价格,由买卖双方自定。1946年林甸解改后,市场物价仍是自然状
态。

新中国成立后,物价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工商科管理。为了稳定市场,稳定物价,贯彻执行
以国家牌价为主市场议价为辅的方针,使国家、集体、个体的利益都得到保护。每年要对国营、
集体、个体经营的商品、产品价格以及加工、修理、服务等非商品收费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
查人民生活必需品和主要的生产原材料、燃料等价格。1964年5 月,县内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
物价检查和整顿工作。1973年,开展第二次全面物价检查和整顿工作。1978年,县政府正式成
立物价专门机构,并聘请义务物价检查员,使物价检查工作和群众密切结合。每年在“五一”、
“十一”、“新年”、“春节”等重要节日都要进行物价大检查,制止了错价、擅自提价和变
相涨价现象。1984年,将原物价委员会改为物价局,成立物价检查所,工作人员增到13人,管
理全县物价工作。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来,对物价采取管严、放开 (管严的有主要工业品、放开的多为农
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