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要闻动态
机构概况
龙江省情
党史研究
党史知识
志鉴研究
宣传教育
机关党建
馆藏资源
预决算公开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馆藏资源
>
数字方志
馆藏资源
数字方志
数字年鉴
数字农垦志
史志龙江展馆
第一节 民国时期赋税
第一章 税务
第一节 民国时期赋税
早在民国4年(1915年)5月,设征收局和捐务局(即财政局)。征收局主管征收国税,捐务局
主要掌管县公署的财政收支及部分地方捐的征收工作。当时,国税上缴省财政厅,各种地方捐
归地方使用。
民国时期先后开始征的税捐有:田赋(地租)、垧捐、商捐、草甸捐、碱锅捐、大车捐、印
花捐、义务教育捐、买契税、契纸税、学田粮租、街基加价捐、出放街基价捐、出境粮价捐、
镇基加价捐、团费。除此,还有许多临时捐税。
林甸县民国时期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