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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国时期赋税

第一章 税务

第一节 民国时期赋税





早在民国4年(1915年)5月,设征收局和捐务局(即财政局)。征收局主管征收国税,捐务局
主要掌管县公署的财政收支及部分地方捐的征收工作。当时,国税上缴省财政厅,各种地方捐
归地方使用。

民国时期先后开始征的税捐有:田赋(地租)、垧捐、商捐、草甸捐、碱锅捐、大车捐、印
花捐、义务教育捐、买契税、契纸税、学田粮租、街基加价捐、出放街基价捐、出境粮价捐、
镇基加价捐、团费。除此,还有许多临时捐税。

林甸县民国时期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