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解放后的税务 1946年,林甸县解放后,撤消和废除了旧的税捐机构和苛捐杂税制度。同年10月,成立林
甸县税务局,管理全县税收。新中国成立后,本县税收分为两大类,一是工商税,二是农业税。
1953年,林甸县开征税种12种。1958年税种简化,征收9 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
关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文革”期间,
税务方面各种规章制度均被取消。征收工作处于停顿状态。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税务工作又走上正轨,税收制度和政策逐步完善,重新
确定了必要的开征税种,税收任务连年完成。本县国营企业交纳税收,在税款总额中约占 80%
左右。
从1984年起,国家开始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将企业的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
率,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即利改税。
工商营业税各行业税率变化表
农业税,新中国成立初期,按土地多少、好坏,分等分级,规定产量,规定税额比例征收。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纳税办法改为按产量分级纳税。在农业税征收中,认真贯彻了“以
率计征,以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农业税的减免范围,按性质分为灾害减免、机动减
免和社会减免。详见附表。
全县几个年份农业税征收数额比较表
林甸县建国后历年税收收入统计表<一> 单位:元
林甸县历年税收统计表<表二>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