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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方财政

第二章 地方财政


民国6年(1917年)林甸设治局改为林甸县公署,下设捐务处,处理财政工作。民国18年(1929
年)12月,林甸县公署将捐务处改为财政局,设局长1人。伪满康德年间,本县地方财政设财务
局。

新中国成立后,县政府成立财粮科,设科长1人,编制7人。内分企财、预算、农业税3 个
股。1958年,将财粮科改为财政科,把粮食分出,单独设科,科长1 人,编制10人。科内设企
财、预算、农业税、秘书等股。1963年,编制16人,1966年,编制22人。“文革”期间与税务
局合并,改财政税务局。1970年,银行业务纳入财税局。1973年,财政单设,科长2 人,编制
22人,下设4个股。1981年,科长3人,下设9 个股:商财股、企财股、预算股、人秘股、农财
股、工财股,编制31人。1984年1月改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