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财务监督
第四节 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是财政机关对各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遵守财政财务制度,维护
财经法纪,使用财政拨款以及完成财政义务(解缴款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
林甸县财政部门专设1 人,称财务监察员,负责对全县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
财务收支进行审查监督。
1954年,财粮科配合有关部门,对8个单位进行财物检查,查获贪污案件7件。1957年,对
邮电、广播、医院、新村排水工程、垦荒投资等9 个财会部门进行检查,对直属的13个预算单
位职工占用公款进行清理和监察,查出贪污犯3人,金额45703元,损失浪费21件,753405元。
1962年,全县又查处6 起违纪案件。1972年,全县工业企业对流动资产的清理和流动资金核定
工作,清出总价值158.8 万元的多余积压物资,调剂处理了1211000元,占清出总额的76%。并
同卫生部门检查了中医卫生所,对公费医疗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做了调查、处理、通报全县。1973
年,针对各公社不准报销夜餐费问题,查出漏洞后,制定了《林甸县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标准》。
制定了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犯财经纪律和擅自购买禁购物资的部门进行了严肃
处理。
1981年,财政科成立4 个调查组,深入到80多个单位,共查出乱摊成本费用、扩大劳保发
放范围、提留补助标准、擅自买专控商品、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的违纪金额17000 元。对情节
严重的,政府发了通报、并予以纪律处分。同年10月,县里成立了财经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县
综合治理办公室配合,利用一个半月时间,对全县预算内、外所有单位开展了财经纪律自查、
互查、抽查活动,共查出违纪金额691499元。
林甸县自1983年 9月建立审计局以来,围绕经济体制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财经纪律,
两年来审计了工交、农林、商业等66个企、事业单位。共查出各种有问题的资金1206048 元,
其中违纪金额507354元,多属于滥发奖金、滥发服装、弄虚作假、虚盈实亏、挪用资金、损失
浪费等各种不正之风,保证了1985年财政决算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