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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用建筑

第四节 民用建筑





1946年前,县城内房舍,除各管署、公司、学校占地外,几乎都是房主私有。无房居民只
好租房住。新中国成立后,县政府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积极扩大公有房产数量,解决居民住
房问题。1956年对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控制干部、职工私人建房。1972年以后,私人
盖房逐渐增多。1980年后,各单位对建房有困难的职工采取私建公助的办法,鼓励职工自建住
宅。1981年私有房产4474户,共有住房10207 间,面积271547平方米。随着经济的发展,职工
收入逐年增加、生活得到改善,私人建房也逐年增多。1985年私有房产面积已达445332平方米,
初步缓和了居民住房的拥挤状况。建筑结构:1980年前多系土木建筑,土墙土盖。1981年后,
多系砖木结构的砖平房。

职工历年自建住宅情况表



县城各单位建筑楼房表
单位: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