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编 政事第一章 政府第一节 民国县政府 民国6 年(1917年)7月1日,经黑龙江省公署批准,改林甸设治局为林甸县,并设公署。公
署设办公室(后分为第一、二科)、清丈股、征收股、法庭、看守所。县知事兼管司法行政。民
国14年(1925年)县公署内又设总务科、行政科、统计科、司法科、地方捐务处,管理全县行政、
司法一切事宜和征收地方捐款、财会开支。同时,另设警察所、教育局、实业局,分别管理本
县治安、文教设施和本县农林垦植、工商注册、验契等事宜。
民国18年(1929年)2 月,林甸县公署改称林甸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警察所改为公安
局。 将总务科、行政科、统计科改编为第一、二科。12月,改县捐务处为财政局。民国 19年
(1930年)春,改实业局为建设局。当时,县政府设县长、科长、承审员和科员、雇员。各局设
局长、股长、股员、事务员、雇员。
民国20年(1931年),由县长、科长、局长、承审员等8 人组成林甸县政府政务会议,县长
为主席,其余为成员。对本县政务之应兴办改革及各局会办或疑难事项均得提交政务会议解决。
各局有争议时,由主席决定。
民国时期县首脑人员更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