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伪满县政府

第二节 伪满县政府





伪满林甸县政府,沿袭民国时期的机构,基本不变。伪大同2年(1933年)6月,奉省令,改
林甸县政府为林甸县公署,定为丙等县。改公安局为警务局。将实业局合并于内务局。当时,
伪县公署组织为:县长属下设总务科、内务局、财务局、警务局。总务科设文书股(兼统计)、
会计股(后改经理股)、庶务股。内务局设行政股(后改街村股)、实业股、教育股。财政局设征
收股。警务局设警务股、特务股、司法股(1944年改经济保安股)、督察室。

康德5年(1938年)3月,将总务科、内务局、警察局改为庶务科、行政科、警务科,财政局
不设科,只设财务股,隶属行政科下。

自伪大同2年开始,伪县公署内设正、副参事官各1人,均由日本人充任。“协助”县长掌
管全县行政事宜。稍后,警务局又设首席指导官和指导官,均由日本人充任。

康德8年,行政科又增设保健股(管理鸦片、卫生)、动员股。

康德 9年(1942年),撤消行政科的实业股,增设实业科,科下设农林股、畜产股、开拓股、
经济股。

康德10年(1943年)县公署又增设地政科,科下设地政股、登记股。各科除地政科外均设科
副,由日本人充作。

附:伪满洲国林甸县长、副县长(参事官)更迭表。

伪满洲国时期县长、副县长(参事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