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下序
第十一编 政法
编下序
民国初年,地方治安由乡绅自理。至民国3 年(1914年)成立林甸设治局后,开始设立警察
机构,此后民国年间,县城、农村之警察机构或设立、或撤消,日益朝着健全方面发展。整个
民国时期,由于立法不全,对民事、刑事案件审判,均由县公署设一承审负责处理。
伪满时期,警察机构较为庞大,人员众多。本县设有4个警察署,共有警察官警164人。警
察已不单纯管理地方一般警政事务,实质上是一个镇压人民的武装组织。警察的作用已经渗透
到政治、军事、经济各个领域了。伪满时期刑事、民事案件均由区法院审理。
1946年本县解放后,即着手建立人民公安机构。公安机关在剿匪反霸、深挖匪特、保卫土
地改革、取缔反动会道门等工作中,均发挥着主要作用。至1951年1 月,本县建立健全了公安
局、检察院、法院三个政法机关的机构。他们之间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共同执行其政法职能。
1958年由于“左”的思潮影响,县内的律师业务曾一度被取消。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政法
三机关被视为“旧的国家机器”,于1967年3月撤消,以人民保卫部取而代之,1968年1月实行
军事管制,由于当时受极左思潮的影响和法制不能健全以及独家办案等原因,造成了一批冤假
错案。1973年1月,恢复县公安局和县人民法院。1978年9月,县人民检察院也得以恢复,政治
工作又开始逐步走上正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有错必纠”的精神,对
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以来的已决案件进行了复查,平反了一批冤、假、错案,体
现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政策,调动了一部人的积极性。1981年,提出对社会治安要进行综合治理,
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罪犯,集中力量进行打击,取得了一定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