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安第一节 民国时期 民国初年,在珰
安。民国2年(1913年)后,开始办民团,以团代警。
民国4年(1915年),林甸设治局成立警察所,并在县城和珰
出所。民国15年(1926年),撤销县内各分驻所,改设警察2 个区(一驻县城内,一驻西门处)。
在小蒿子处增设第一分驻所,县城增加商团马巡队,驻县东南北门,归警察所管辖。
民国18年(1929年)12月,将县警察所改为公安局。民国20年(1931年)下辖4 个分局,分别
设在林甸镇、公兴地房子(后设在霍地房子)、双城户和长发屯,共有警察125 人。分别为警察
第一、二、三、四分局。局内还设有1个消防队,1个步兵分队,1个骑兵分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