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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伪满时期

第二节 伪满时期





伪满洲国林甸县政府成立后,县内公安局机构仍如民国时期。大同2 年(1933年)公安局改
警务局。康德元年(1934年)警务局除设局长1人外,又增设日系指挥官2人,其中1 人兼负责特
务系工作。各公安分局则改为警察署,即:林甸警察署、霍地警察署、毕围警察署、福发警察
署,仍隶属警务局。分别设在林甸镇、霍地房子、毕家围子、福发屯处。下辖3 处分驻所。康
德4年(1937年)已增到14处,其中:林甸警察署辖东、南、西、北四个分驻所(后改为派出所);
霍地警察署辖王大帽子、陈家屯、梁地房子3 个分驻所;毕围警察署辖双城户、张地房子、李
家围子3个分驻所;福发警察署辖长发屯、吕地房子、永合宫、单家窑4个分驻所。共有警察187
人(其中有日本人5名)。康德5年(1938年)警务局改为警务科。康德12年(1945年)取销城区警察
署,改设直辖派出所。

伪满时期警察机构的职权,涉及政治、经济、教育、宗教、劳动、移民、外事等各个领域,
集合结社、群团活动、思想言论,无不在他们的监视与掌握之中,制定视察名册,确定视察团
体,监视、搜捕和迫害反满抗日的爱国人士,随便逮捕所谓经济犯和刑事犯,控制集合结社、
限制宗教团体活动,限制居民的迁徒自由,限制各种进步书刊的发行、买卖和阅读。

伪满警察对所谓的政治犯、经济犯采取打、骂、上大挂、过电、灌凉水、灌辣椒水、压杠
子、座老虎凳、指头夹子弹壳等各种手段,进行刑讯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