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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新中国成立前,未有独立检察机关。1951年1 月24日,组建林甸县人民检察署。它既是法
律执行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与公安局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做到准确、及时、
合法地打击敌人,惩治犯罪。

1955年5月,林甸县人民检察署改为林甸县人民检察院。编制5人、其中检察长2 人,检察
员2人,书记员1人。

1967年2 月,“文革”期间,政法三机关合并,成立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从而,本县的
检察工作中断了12年。

1978年9月,恢复检察院,定编9人,下设有批捕、起诉、法纪、经济检察、秘书5 个科。
1981年,编制增至17人。

1979年9月,经县委批准,成立林甸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同年,成立林甸县检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