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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主要审查公安机关移送批捕、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做出批捕和起诉与否的决定,
并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一、审 捕

本县建署以后,至1955年5 月,这期间检察署不行使批捕权。批捕犯人,由省署批准。从
1955年5月以后,县检察院开始行使批捕权。1955年至1985年,检察院受理公安局提请批捕938
人,经审察批准逮捕866人。

二、公 诉

检察院于1955年开始承担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自1956年至1985年,林甸县检察
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823起,经审查决定起诉76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