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经济检察

第四节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自行直接受理的有关经济方面的刑事案件。它包括贪污、行贿受
贿、偷税抗税、挪用抢险救灾款物、假冒商标、盗伐滥砍森林、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诈骗等
方面案件。本院自1955年至1966年间,各种触犯刑法的经济案件,均由检察院自行侦察,不设
独立的经济检察科。1978年10月,单独设立经济检察科,编制3 人。至1985年,受理各种经济
案件64件,立案13件,做有罪判决,追回脏款42835元。

检察院办理各种案件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