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主要对在押犯的管理改造和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本县于1956年设监所
附属劳改生产队1处,监所每月检察1次,劳改队每半年检察1次。1957年设劳改农场1处,看守
所1处。1961年取消劳改农场,只保留看守所1处。此后,检察院基本上做到月月对监所检察一
次,对看守所在狱政、看押、管教、劳动等方面,做到了随时发现随时研究,随时解决的方法,
保证劳改政策的执行。特别是春节,“五·一”、“十·一”等假日,检察院都要配合有关部
门对在押犯人做全面检查,通过文件,加强宣传教育,树立守法观念,让犯人在改造中吃的饱、
穿的暖,使犯人安心改造。
1966年至1978年,监所检察工作中断12年。1979年恢复监狱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