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机构

第三章 法院

第一节 机构





林甸县民国年间,只有县公署的承审负责受理全县刑事、民事案件。

伪满时期,各种刑、民案件。均由区法院审理。区法院,是由省府在本地方园几千里,设
1个法院,负责流动审理该地区的各县刑、民案件。

解放以后,本县于1948年11月设立司法科,下设刑组和民组,院长2人,其中1名院长由县
长兼任。1949年11月司法科改为人民法院,1953年法院下设的组改为庭,设2个庭1个办公室。

1958年11月经县委批准,将公、检、法合而为一,成立政法部,下设有1 个审判科,经管
刑、民案件,审判长1 人。1961年公、检、法又分立。法院仍下设刑、民审判庭。1967年林甸
县成立保卫部。原公、检、法人员只留3 人,仍从事政法工作外,其余人员全部下放劳动改造
或转业。由各单位临时抽出的工人、农民、机关干部充实到政法部门。

1973年1月,本县撤消保卫部,恢复法院,下设民事、刑事审判庭和1个办公室。党的十一
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的经济政策放宽,经济纠纷逐渐增多,于1982年7 月,经上级批准,增
设林甸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