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护社会主义建设、人民
财产、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保障
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951年至1952年,与公安部门配合对镇反的意义、方针、政策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并
通过发展群众,揭发检举,调查摸底,根据“杀、关、管、宽”的方针,全县共判处了各类反
革命分子222名,其中杀15名,关61名,依法管制146名。1953年对惯盗、流氓、诈骗等刑事犯
罪分子给予打击和制裁,安定了社会秩序。1955年12月,开始第二次镇反(肃反),法院与肃反
办公室、公安局配合,清查出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4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在“文化大革命”初期,法院被撤消,1973年1月恢复法院工作。
1976年后,进行拨乱反正,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对1949年以来判处的反
革命和刑事案件2101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46 件,刑事案件1855件,进行了复查。对“文革”
期间判处的反革命和刑事案件389 件,进行了全面复查。复查结束,对“文革”期间判处的反
革命刑事案73件,平反纠正了59件。判处的刑事案件316件,平反纠正6件,改判减刑19件,维
持原判291件。
1983年8 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与公安、检察部门密切配合,开展了打击刑事犯罪的斗
争。到1985年末,共处结各种刑事案件229 件。分别对罪犯判处死刑、死缓、无期以及有期徒
刑。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开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社会治安,保障了四化建设的顺利
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