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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审判

第三节 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的目的是保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
法律。

民事审判按照“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配合党在各个时期
的工作重点,处结了大量的民事纠纷和民事案件,保证了党在各个时期任务的完成。“文化大
革命”期间法院被砸烂,无法行使审判职权,民事案件大量上升。1973年以后逐步恢复正常。
从1979年5 月起,审理民事案件,除处结大量民事纠纷以外,少量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案件,
实行了开庭审判、陪审、合议制度。

1982年3月8日,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后,
县法院与有关部门配合,深入开展了民事诉讼法的宣传和实施,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办案,使民
事案件的审理质量不断提高。1982年到1985年末,共处结民事纠纷839件。